一、许可名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ICP许可证
二、实施主体:通信管理局
三、受理单位:通信管理局
四、许可条件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请材料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近期经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七、延续、变更程序
1、延续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提交续期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批准的,换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变更
在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项目的,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审核后予以批准的,换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