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9月8日起施行。
发布者: | jc68 | 浏览次数: | 445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发布时间: | 2015-09-07 21:31 |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后查看详情
|
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