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投资基金,对于中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鼓励从业机构依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互联网支付业务由央行监管,网络借贷、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由银监会监管,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由证监会监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监管。
发布者: | jc68 | 浏览次数: | 297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发布时间: | 2015-07-20 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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