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组织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初步思路的会议,其中提出:
1.专车经营者作为运输服务的提供者须承担承运人责任;
2.专车平台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和互联网信息服务资格,以及在服务地具有相应机构和服务能力;
3.专车车辆必须取得营运许可证;专车驾驶员应具备驾驶资格以及相应的从业资格,以及获得公安部的社会背景审查意见;
4.专车车辆档次应高于当地主流的巡游出租汽车,且不得开展低于成本价的促销活动;
5.禁止接入私家车等非运营车辆。
发布者: | jc68 | 浏览次数: | 346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发布时间: | 2015-06-06 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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