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指出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发商业短信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于近日通过并公布,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并对短信息服务规范、用户投诉和举报等作出相应规定。
规定,短信息服务需向用户收费的,应保证计费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如违反上述规定,将由电信管理机构处以 1-3 万元罚款。规定自 2015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发布者: | jc68 | 浏览次数: | 408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发布时间: | 2015-05-29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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