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发布者: | fsjc68 | 浏览次数: | 291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发布时间: | 2022-10-08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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