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所在地的省级工商部门负责组织对平台销售的商品进行抽检,在抽检过程中,平台要协助和配合抽检,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对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要求赔偿,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者: | jc68 | 浏览次数: | 219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发布时间: | 2015-11-19 06: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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