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起,恒洁卫浴公司陆续收到投诉:市场上出现一家名为“中山市恒洁电器有限公司”使用“恒洁”字号,在厂房及宣传资料上使用“恒洁”字样,涉嫌不正当竞争。恒洁卫浴公司随即展开调查、取证,对涉嫌不正当竞争侵权的企业提起诉讼。
2016年5月,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山恒洁电器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恒洁”企业字号,并停止在厂房及宣传资料上使用“恒洁”字样;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恒洁”字样等。被告中山恒洁电器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